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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结算及介绍业务资格揭晓

2007年04月09日 09:25 德鼎投资 

  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首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期货公司若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则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期货公司若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则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若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首先必须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要达到如下风险控制指标:公司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其中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且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同时,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与非结算会员交付保证金之和的6%。(《中国证券报》4月9日)

   简评:一季度,由于股指期货并未像市场预期的那样在年初推出,权重股整个一季度都处于调整状态。目前,市场再次预期股指期货将在二季度推出,那么在经过了调整后的权重股,是否随着股指期货的临近,再起一波行情,成为令人注目的风景呢?这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重股现在的估值水平是否被低估,如果仍然高高在上,就很难得到以价值投资为理念的主流机构投资者认同,也很难仅仅因为股指期货的原因而继续高涨;另一方面还取决于近期机构对增持权重股的需求,需求一可能来自于存量资金,如果前期基金等大幅减持权重股,那么需要赶在股指期货推出前重获筹码;需求二可能来自于增量资金,因为近期市场新增量资金需要购买持有权重股。估值优势和市场需求这两方面因素缺一不可。

   总起来看,权重股的再次上升是有合理基础的。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可能成为触发条件。今年大量的小非解禁与限售股上市流通,沪深300中银行业、保险权重还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由此,利用金融板块操纵指数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另外即将推出的H股金融指数期货中,其成分股与国内金融股高度重合,同时,这些金融股也是沪深300指数权重股。未来H股和A股指数间的相互影响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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